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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强律师,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经济学院(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从业以来,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专业、规范、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闫伟强律师
电话号码:0573-84071756
手机号码:13819099801
邮箱地址:13819099801@163.com
执业证号:13304201410496304
执业律所: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晋阳西路31号汇中大厦4楼
一、工龄的法律正常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 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恶意规避工龄的规定
工龄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 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 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三、工龄的特殊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
新旧单位的交替是每个劳动者必须面对的事情,而工资与新单位的关系也影响着职工到新单位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因此劳动者了解清楚工龄是否能带到新单位的问题,才能更好地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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