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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强律师,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经济学院(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从业以来,始终秉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以诚信、专业、规范、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闫伟强律师
电话号码:0573-84071756
手机号码:13819099801
邮箱地址:13819099801@163.com
执业证号:13304201410496304
执业律所: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晋阳西路31号汇中大厦4楼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内部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特征
1.层次高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负责人在法律方面的高级参谋和助手。相当一部分企业总法律顾问同时兼任企业的高级副总裁。
2.要求严
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是法律专家,同时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是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3.职权重
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和安排做出全面的部署。企业总法律顾问不仅直接参加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决策,而且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4.责任大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负责的同时,即意味着承担重大的责任。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地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企业总法律顾问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3)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负责。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设置模式
1.国有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企业,只要达到大型企业的标准,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2.其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其他企业”,指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这是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的基础上做出的引导性规定。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
1.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渠道
(1)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从本企业内部聘任产生企业总法律顾问是目前企业聘任的主要渠道。
(2)公开招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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